填表单位:焉耆回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主体(全称) |
焉耆回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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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巴义尔台 |
联系电话 |
0996-6022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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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焉耆县和平路220号 |
邮编 |
84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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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
管辖地域 |
焉耆县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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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全称)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行政执法经费来源 |
财政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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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立依据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条、第六条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条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6、《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7、《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条8、《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9、《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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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依据 (三定方案) |
焉党办字〔2023〕7号 《焉耆县委办公室焉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焉耆回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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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职权及依 |
行政执法职权:(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制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类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三)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四)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自治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五)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焉耆工业园区管委会和自治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工作。(六)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煤矿除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县管理的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九)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 、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