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单位:焉耆回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执法主体(全称) |
焉耆回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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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 ⠂ ⠂ ⠂ঈ樴勤㤺꼯span> |
胡艳 |
联系电话 |
0996-6026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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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焉耆回族自治县解放西路1605号 |
邮编 |
84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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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
管辖地域 |
焉耆回族自治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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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全称)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行政执法经费来源 |
财政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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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立依据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十条; 2.《护士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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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依据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焉耆回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焉党办字〔2019〕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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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
行政执法职权:(一)执行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自治县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二)执行国家药品法典,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督评估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和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负责县域内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四)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五)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四条;3.《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五条;5.《护士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6.《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许可证的决定》;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9.《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1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1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13.《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1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1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17.《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1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20.《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2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2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2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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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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