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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9-11 19:42 来源:焉耆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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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依据 检查频次 检查标准
1 焉耆县交通运输局 依法对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检查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14号,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
    第八条第二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第三项: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定期检查,每月进行一次不定期检查 市场准入方面:检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资质等级是否符合项目要求。市场行为方面:查看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合同签订是否规范,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等。
2 焉耆县交通运输局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工程安全管理的文件和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
    (三)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或者限期停止、改正违法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定期检查,每月进行一次不定期检查 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设施是否齐全且正常运行等。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检查施工现场的围挡、警示标志、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标准,工人是否佩戴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等。施工工艺操作:检查施工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是否存在违规作业行为等。
3 焉耆县交通运输局 对公路工程水运质量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定期检查,每月进行一次不定期检查。 检查从业单位资质和人员证书是否符合要求;审查从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体系运行是否有效;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质量进行抽检,检查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监督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对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实体的关键指标进行抽检。检查施工、监理单位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是否符合要求,试验方法是否规范,检测频率是否符合要求。
4 焉耆县交通运输局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的行政检查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规范性文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办安监〔2016〕146号)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上半年开展1次综合监督检查,下半年开展1次综合监督检查,每年开展2次专项监督检查 核查施工单位是否违规操作(如无资质施工、未按方案支护);监理单位是否履行旁站职责;设计单位是否存在技术缺陷;交通主管部门是否落实日常监督,隐患整改是否闭环。
5 焉耆县交通运输局 对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管(交通运输领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根据是否发生事故确定 1.是否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6 焉耆县交通运输局 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机构评价活动、评审员管理等情况的监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每年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次数不超过12次/年 查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照年度进行核查,查看年度核查报告。
7 焉耆县交通运输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每年度进行一次不定期检查 1.是否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学习宣贯,是否纳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2.是否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转化为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根据法律法规及时修订,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3.是否执行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法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4.对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督促企业整改;
8 焉耆县交通运输局 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业务相近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检查次数不超过12次/年 1.企业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是否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
3.是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是否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风险隐患排查,编制风险隐患排查清单,及时消除环境和设备的不安全因素;
4.是否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5.是否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否按要求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保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业人员是否知晓岗位安全风险、是否熟练掌握岗位操作规程;
6.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
7.是否严格落实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并及时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试验检测工作:检查施工、监理单位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是否符合要求,试验检测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且定期校准,试验方法是否规范,检测频率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参建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施工机械设备运行是否良好,设施是否安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是否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检查安全专项费用列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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