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单位:焉耆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填表时间:2025.3.7
执法主体(全称) |
焉耆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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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王斌 |
联系电话 |
6011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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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焉耆县解放路1529号 |
邮编 |
84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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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
管辖地域 |
焉耆县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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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全称) |
焉耆县人民政府 |
行政执法经费来源 |
财政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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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监督证数 |
0 |
申领执法证数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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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持有其他证件 |
发放机关 |
无 |
证件名称 |
无 |
制发依据 |
无 |
发放数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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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证持有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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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立依据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五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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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依据 (三定方案) |
焉党办字〔2019〕16号关于印发《焉耆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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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职权及依 据 |
行政执法职权:(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政策及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对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进行监督管理。(二)负责城市管理相关工作,认真落实城市管理责任;检查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三)负责市政供排水、节水、供气、供热、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负责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负责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工作。(四)负责农村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监督;拟定全县农村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并进行监督管理。做好项目申报和补助资金争取落实,组织相关培训。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五)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全县住房保障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拟定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做好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申报和资金争取工作。(六)负责全县建筑业管理工作,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业市场管理;制定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理和相关中介服务管理的规章并监督实施。(七)负责全县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县住宅和房地产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八)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负责城乡抗震防灾工程建设的指导监督;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震后重建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九)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人民防空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种保障方案;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组织指挥工程维护管理,在战时和发生突发事件时为各级领导开展组织指挥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负责对口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十)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措施,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建筑业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指导协调建筑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十一)指导全县房屋建筑、市政设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十二)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十三)指导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干部职工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八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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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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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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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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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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