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 主体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备注 |
1 | 焉耆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发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部门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一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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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焉耆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餐饮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检查 | 【规章】《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9月2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发布,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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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焉耆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成品油零售的行政检查 | 行政处罚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 2.【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新商规〔2021〕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成品油(以下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通过成品油零售网点(以下简称加油站)从事终端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实施许可管理,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应当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第四条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指定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自治区商务厅依据“三定”职责对本办法中涉及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