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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5-09-11 16:17 来源:焉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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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焉耆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政检查计划。

一、检查主体

焉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检查权限

1. 法律法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国家、自治区及地方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2. 具体权限内容: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及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合同、图纸、施工记录、检测报告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询问相关责任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责令改正、停工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检查内容

1. 建筑市场行为: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查看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企业资质等资料,核实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2. 工程质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如人员资格与履职、质量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工程实体质量,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节能等关键部位和环节的质量,涉及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检验检测情况,以及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标准执行情况。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活动的检查。

3. 施工安全: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施工机械的安全性能、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等。查看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等。

4. 燃气安全: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包括燃气储存、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检查燃气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情况,燃气从业人员的资质等。

5. 物业服务管理:督促检查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方面情况。查看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及物业收费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违规收费行为,投诉是否及时处理等情况。

6. 保障性住房:对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包括申请审核程序是否规范,分配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对象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存在违规转租、转借、闲置等情况。查看保障性住房的档案资料,实地走访保障对象,了解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状况。

7.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是否存在超资质开发、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后的监管,包括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与使用、预售方案执行、预售信息公示;商品房销售行为规范,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虚假宣传、捆绑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购房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情况。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情况,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中介服务合同签订与履行,服务收费是否明码标价、合理合规;中介机构在房源信息发布、促成交易等环节是否存在欺诈、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8.生活垃圾: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等进行监督检查。

9.城市绿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活动的检查。

四、检查方式

1. 日常巡查:各职能科室、站所按照职责分工和区域划分,安排专人定期对监管对象进行日常巡查。例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在建工程项目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一般问题,对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并依法处理。

2. 专项检查:针对特定领域或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如在汛期、冬季施工等特殊时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检查;针对房地产市场乱象,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检查等。专项检查通常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特定问题进行深入排查和整治

3.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一定比例和频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通过政府网站、信用中国(新疆)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检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投诉举报核查: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五、检查频次

1. 日常巡查:对在建工程项目每月不超过巡查2次;对燃气经营企业每月至少巡查1次;对物业服务小区每月不超过巡查4次。

2. 专项检查: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4次。

3.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每年对在建工程项目开展不少于2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4. 投诉举报核查: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一般投诉举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处理结果;复杂投诉举报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处理结果。

六、检查对象

1. 建设单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

2. 施工单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

3. 监理单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的监理企业。

4. 燃气经营企业: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

5. 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6. 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享受本县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家庭或个人。

7.房地产市场领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测绘机构等。

8.生活垃圾: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9.城市绿化:绿化工程建设单位、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绿化工程监理单位、绿化工程设计单位。

七、工作要求

1. 严格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检查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2. 规范执法行为: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执法纪律,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在检查过程中,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3. 加强协作配合: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 及时整改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复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5. 强化信息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将行政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要及时在信用平台上进行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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