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李振波
身份证号:410728********4519
住所:焉耆县气象局大院
我局于2025年9月3 日对李振波非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 2024年6月在焉耆县气象局大院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超出规划条件建设门卫室(24.93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
4.询问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
6.认定意见、鉴定意见。
我局已于2025年9月1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焉自然资罚告字〔2025〕42号)和听证告知书(焉自然资听告字〔2025〕42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2.对李振波在焉耆县气象局大院超出规划条件建设门卫室(24.93平方米)的行为处以工程造价37395元(叁万柒仟叁佰玖拾伍元)的百分之五的罚款,共计1869.75元(壹仟捌佰陆拾玖元柒角伍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焉耆回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焉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军、王沙昆
电 话:09966028682
地 址:焉耆县解放西路11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