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9-12 16:59
来源:焉耆县林草局
焉耆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检查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主体 |
检查频次 |
检查内容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对木材运输及木材集散地木材来源的行政检查 |
企业或个人 |
焉耆县林业和草原局 |
次/半年 |
木材运输、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
涉企 |
2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行政检查 |
各乡镇场、企业 |
焉耆县林业和草原局 |
次/月 |
资源保护、森林修复、项目征占用林地、采伐更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
涉企 |
3 |
对草原防火安全的行政检查 |
草原区域内的企业或个人 |
焉耆县林业和草原局 |
次/月 |
草原防火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七条 |
涉企 |
4 |
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行政检查 |
草种生产、加工企业 |
焉耆县林业和草原局 |
次/季度 |
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七条 |
涉企 |
5 |
对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
林草种业生产、加工企业 |
焉耆县林业和草原局 |
次/季度 |
林木、草种质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
涉企 |
6 |
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行政检查 |
企业或个人 |
焉耆县林业和草原局 |
次/半年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涉企 |
7 |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及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企业或个人 |
焉耆县林业和草原局 |
第四季度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收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条 |
涉企 |
8 |
地质遗迹保护监督 |
企业或个人 |
焉耆县林业和草原局 |
第四季度 |
地质遗迹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05月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 第二十一条 |
涉企 |
9 |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行政检查 |
企业或个人 |
焉耆县林业和草原局 |
次/月 |
森林防火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
涉企 |
10 |
对调运林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行为现场检疫、复检的行政检查 |
企业或个人 |
焉耆县林业和草原局 |
次/半年 |
林业植物、植物产品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 |
涉企 |
11 |
对种子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行政检查 |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焉耆县林业和草原局 |
次/半年 |
种子生产经营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
涉企 |
12 |
造林绿化检查验收 |
企业或个人 |
焉耆县林业和草原局 |
次/年 |
各造林地块及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
涉企 |
13 |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企业或个人 |
焉耆县林业和草原局 |
次/年 |
草原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
涉企 |
14 |
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监管 |
企业或个人 |
焉耆县林业和草原局 |
次/年 |
自然保护区林草湿荒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
涉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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