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单位:焉耆回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执法主体(全称) |
焉耆回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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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阿·才才 |
联系电话 |
0996-6010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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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焉耆县解放西路1605号 |
邮编 |
84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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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
管辖地域 |
焉耆县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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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全称) |
焉耆县人民政府 |
行政执法经费来源 |
财政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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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立依据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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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依据 (三定方案) |
焉党办字〔2019〕36号 关于印发《焉耆回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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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职权及依 |
行政执法职权:(一)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实施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离退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等政策、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自治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二)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四)组织实施并监督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实施并监督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五)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第八十七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第十七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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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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