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环境,提升生活品质,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焉政房征决【2024】第1号),决定对焉耆县南河路南侧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蓝线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详见用地蓝线图。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上述被征收房屋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具体实施。
四、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30天,自2024年5月8日至 2024年6月6日。搬迁工作应在签订补偿协议后10日内完成,或者在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
五、本次征收严格按照《焉耆县南河路南侧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进行。
六、《焉耆县南河路南侧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除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外,另可详见“县人民政府信息网”(网址:http://www.xjyq.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巴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焉耆县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
房屋征收决定
焉政房征决【2024】第1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本级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规相关规定,经依法履行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后,焉耆县南河路南侧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现本级政府决定,对焉耆县南河路南侧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蓝线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严格按照“焉耆县南河路南侧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时间:2024年5月8日至 2024年6月6日
签约时间:2024年5月8日至 2024年6月6日
三、该项目采用预签协议模式,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90%的,项目按协议执行,反之,终止该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四、本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五、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知道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巴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知道本决定之日起180日内,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
焉耆县南河路南侧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
补 偿 方 案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县人民政府拟对焉耆县南河路南侧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蓝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核实认定和委托咨询性评估的基础上拟定以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
(二)有关部门依法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核实认定的结果;
(三)委托两家以上评估公司做咨询性评估报告;
二、征收目的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自治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征收范围地段的旧城区改建。
三、征收人
征收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焉耆县解放中路
法定代表人:马雁斌
房屋征收部门:焉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焉耆县解放路老职业中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凯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焉耆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住所地:焉耆县解放路老职业中学院内
负责人:王浩然
四、征收范围
南河路南侧片区(具体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蓝线图为准)。
五、建设规模
总占地面积约357.93亩,涉及房屋户数约209户。
六、补偿方式
(一)产权调换
(二)货币补偿
七、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计算方法及依据
(一)补偿费用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剩余土地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助费。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进行征收补偿。
1.焉耆县南河路南侧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拟征收房地产咨询性评估价:⑴平房住宅:砖混2032元/㎡,砖木1920元/㎡,土木1840元/㎡。⑵商业用房:一层3608元/㎡。⑶住改非用房:房屋价格+房屋价格*50%。⑷土地等级二级,185元/㎡。
2.安置房咨询性评估价:⑴南岸1号小区均价2038元/㎡(25套);⑵南岸2号小区均价1923元/㎡(70套);⑶南岸3号小区均价2038元/㎡(12套);⑷沙河湾住宅:均价为2445元/㎡(26套);⑸河北幸福花园住宅:均价2080元/㎡(38套);⑹海都新苑住宅(西延小区):均价为2080元/㎡(77套);⑺海都家园1号小区住宅:单价为2439元/㎡(1套);⑻海都家园2号小区住宅:单价为2547.5元/㎡(12套);⑼阳光佳苑小区住宅:单价为3050元/㎡(1套);⑽江南丽苑小区住宅:单价为3050元/㎡(11套);⑾迎宾花园小区住宅:单价为3050元/㎡(10套);⑿北岸花园小区住宅:均价为3386.42元/㎡(22套)。
3.商铺空置房源21套:⑴南岸1号小区,单价5600元/㎡(1套);⑵沙河湾小区:三层单价为8000元/㎡(1套);⑶河北幸福花园商铺:均价6000元/㎡(10套);⑷海都家园2号小区商铺:单价为8000元/㎡(1套);⑸北岸花园小区商铺:均价为15000元/㎡(8套)。
以上公示的咨询性评估价格反映的是拟征收分类分项房屋和安置房的市场评估参考均价,最终补偿价格以县人民政府做出征收决定之日起的市场评估价值为准。
(二)计算方法及依据
房屋价值补偿:补偿价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其中征收普通住宅的,不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具体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进行评估确定。
搬迁费:被征收房屋搬迁费1000元/户计算。
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且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个月按700元计发(3个月)。
八、征收区违章建筑认定
以焉耆县2008年5月正射影像图和比例尺为1:1000地形图为依据来判定是否违建。
九、产权调换房情况及选购方法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住宅)置换的,政府在南岸1号、2号、3号小区,河北幸福花园,海都新苑(西延小区)、海都家园1号、2号小区、沙河湾小区、阳光佳苑小区、江南丽苑、迎宾花园、北岸花园内提供住宅安置房屋(产权置换的房屋为毛墙、毛地),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分别约为70㎡-80㎡、80㎡-90㎡、90㎡-100㎡、100㎡-135㎡等户型,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商铺)置换的,政府在南岸1号小区,沙河湾小区、河北幸福花园,海都家园2号小区、北岸花园沿街提供商铺安置房屋(产权置换的房屋为毛墙、毛地),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
产权调换房价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采用同一计算方法,征收双方互结差价。产权调换房的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给予被征收人面积补偿。
十、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一年内,被征收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被征收房屋;
2.改变被征收房屋用途。
被征收人违反上述规定不当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未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房屋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不符合的,由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经认定应当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权利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方式
征收补偿方案由征收人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逐户送达被征收人,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按下列途径提出意见:
意见接收部门:焉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张凯 电话:6028564
监督部门:焉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
监督电话:6011829
政策咨询部门:焉耆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联 系 人:王浩然 电话:6028564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