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自然资罚〔2024〕07号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胡立永
身份证号/社会信用代码:320325******211936
住所/单位地址: 新疆巴州焉耆县352省道老糖厂南侧
我局于2024年2月20日对胡立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9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焉耆县众亿森木业厂区南侧建设彩钢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电子数据;2.当事人陈述;3.询问笔录;
4.现场勘验笔录;5.认定意见、鉴定意见;
我局已于2024年3月1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焉自然资告字〔2024〕07号)和听证告知书(焉自然资听告字〔2024〕07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版)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1848.8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1848.8平方米×5元=9244元人民币(玖仟贰佰肆拾肆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 300201010902491112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尔布代、罗茂林
电 话:0996-6023659
地 址:焉耆县解放西路1167号
焉耆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