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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0-30 15:34 来源:焉耆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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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罚〔2023〕43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林军

身份证号/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单位地址:库尔勒市黄金海岸                                          

我局于2023913日,对林军无证开采砂石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39月,在焉耆县七个星镇西戈壁0711高速公路西侧无证开采砂石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电子数据;2.当事人陈述;3.询问笔录;

4.现场勘验笔录;5.认定意见、鉴定意见;

我局已于2023101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焉自然资罚告字〔202343和听证告知书焉自然资听告字202343。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矿产品价值)6024.74元,

3、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即1204.95元,6024.74×20%=1204.95元

罚没款合计7229.69元(柒仟贰佰贰拾玖元陆角玖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焉耆县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茂林 、王沙昆

话:6023659

址:焉耆县解放西路1167号

焉耆县自然资源局                                  202310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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