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焉)文综罚字〔2022〕003号
当事人:焉耆县宝克文体用品行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826MA77KJE81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雷凤兰
住所(住址等): 焉耆县阳光佳苑1单元1202室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5月31日19时45分,焉耆县委宣传部联合文化、市管、公安、消防、交通、商工、教科部门, 在高考临近之际,对校园周边出版物市场进行联合专项检查,在检查到位于焉耆县新华路电影院底商的宝克文体用品行时,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曹卫兵(文旅M060003)、艾尼·开热木(文旅M060004))对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商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商店在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存在违规销售图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当场对120本少儿图书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制作下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全过程进行了录像拍照取证,检查于2022年5月31日20时15分结束。
2022年6月14日12时00分,执法人员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办公室,对宝克文体用品行负责人吴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吴某本人对商店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事实也供认不讳。
现查明,焉耆县宝克文体用品行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652826MA77KJE81M,经营范围为:文化用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玩具、照相器材。经营地址为焉耆县新华路东侧电影院底商,2022年5月31日19时45分至20时15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场所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我们所掌握的证据有:
1、执法文书编号为(焉)文综检(勘)字〔2022〕第00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涉及案件照片3张;
3、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现场执法检查影像资料1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经营者雷凤兰和负责人吴思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调查询问笔录》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宝克文体用品行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 1、警告 ;
2、罚款人民币五百四十五元(545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焉耆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焉耆县人民政府或者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焉耆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2022年6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