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
冬春时节,天干物燥,诱发火灾多发、频发的因素增多,风险隐患急剧攀升,火灾防控压力增大,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焉耆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室外禁用明火,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火时间
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焉耆县社会单位,各乡镇场、村居民聚集区、蔬菜大棚、农田、排碱渠、林带、山区、草场;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城乡结合部和住宅小区;
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可燃物集中的仓库、堆场等场所在此期间禁止动用明火。
三、禁火要求
(一)严禁在农田防护林带及其周边烧荒、焚烧农作物秸秆、农田地膜及垃圾等。
(二)严禁在公墓、陵园以外的场所使用明火焚烧纸钱和香烛;需设置专门焚烧的区域,安排专人负责看守,做到人离火灭。
(三)严禁在野外野炊、烤火、携带火种及易燃物品等其他易引发火灾的行为。
(四)严禁在蔬菜大棚、农田、排碱渠、林带内焚烧树枝、杨絮、柳絮、杂草或丢弃烟头等其他可燃易燃物。
(五)严禁随意倾倒炉灶灰烬和丢弃烟头。
(六)严禁焚烧杨絮、柳絮。
(七)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使用明火。
(八)严禁在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内部及周围使用柴草、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经营用火。
(九)严禁外来人员携带火种进入苇区(苇场),严禁在苇区(苇场)150米周边烧荒、焚烧田间秸秆、地膜及环境整治中清扫的垃圾杂物及其他动火行为发生。
(十)在其他有明令禁止动用明火的场所,要严格落实禁火措施。
四、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属公职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有老人、儿童、精神病人等防火高危人员的家庭,监护人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火灾的,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或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消防救援大队报告。
焉耆县人民政府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举报电话:119、110、0996-601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