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自治区、自治州政府关于农业节水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实现灌区农业供水计量收费,推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建立健全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制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总体达到成本水平,末级渠系运行维护费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制定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区域实施终端水价制度。
一、领导小组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焉耆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马雁斌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保剑强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焉耆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
白永敏 副县长
成 员:张玉忠 县委办公室主任
于 滨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康新生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卫江 县发改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程新星 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范 涛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阿不拉江·艾海提 县自然资源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阿力甫·阿尤甫 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陈 博 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杨 栋 县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尹清勇 县农业农村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马永新 焉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罗 炜 七个星镇党委书记
薛志江 永宁镇党委书记
齐振波 四十里城子镇党委书记
刘志强 五号渠乡党委书记
田亚明 北大渠乡党委书记
张德沿 包尔海乡党委书记
胡清泉 查汗采开乡党委书记
蒋海建 王家庄牧场党委书记、场长
席 擎 良种场党委书记、副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杨栋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终端水价
1.按照“不增加农民农业用水负担”的原则,县域内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最高限价按0.1869元/立方米执行(计算公式:JZ=测算的水管单位供水成本+j2=0.1728元/立方米+0.0141元/立方米=0.1869元/立方米(农业供水计收按0.174元/立方米执行,计算公式:焉耆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0.1599元/立方米+末级水价0.0141元/立方米=0.174元/立方米);末级水价的计算通过管理费用、末级配水员劳务费用、末级渠系维护费、末级渠系供水合理费用计算得出:j2=M/W2=295.7万元/20982.72万立方米=0.0141元/立方米)。水管单位成本测算: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水价核算办法》 (新计费〔2002〕1549号)要求,水利工程年供水生产成本核算基本公式得:焉耆灌区水管单位供水生产成本=(水利工程年供水生产成本+水利工程年供水期间费用)÷年平均供水量=(V+D)÷W=3625.54÷20982.72=0.1728元/立方米,扣除已测算的公益性“两费”后,经营性供水成本为0.1599元/立方米;具体农业用水价格由农业水利工程管护单位与用水户在终端水价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分档水价
1.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定额内水价执行新核定的终端水价。
2.对于A、B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过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1.5倍执行;超过定额和计划用水50%—1倍(含1倍)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2倍执行;用水量超过定额1倍以上,超出部分按原水价2.5倍收取。
3.对于B类用水中特种高耗水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并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累进加价差价。超过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20%(含20%)的,超过部分在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过定额和计划20%以上、不足40%(含40%)的,加2倍征收;超过定额和计划40%以上,加3倍征收
4.灌溉定额水量执行水利部门制定的当地用水定额等相关文件。
5.用水分类:水利工程实行分类计价,按供水对象分为A类和B类用水。
A类用水:是指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经批准农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和计划内粮食基地农业用水。
B类用水:是指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经批准农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和计划内粮食基地以外的农业用水、工业用水以及特种高耗水行业用水。B类用水共分为3类,其中:B1类为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经批准的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和计划内粮食基地以外耕地农业用水;B2类为工业用水(包括工矿企业开采、加工、生产制造、水力发电等);B3类为特种高耗水行业用水(包括洗浴业、洗车业等);B4类为石油天然气行业用水。
四、水价分类
水价包括基础水价、综合水价、执行水价。基础水价即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综合水价包括基础水价、浮动水价、资源水价和环境水价;执行水价即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的水价。
五、水费计量
农业用水以水管部门接水点和计量设施为计量点,按实际供水量计收水费;工业及特种高耗水等行业用水,以供水节点处安装的计量设施为计量点,按实际供水量计收水费。
六、计收标准
(一)农业供水价格。A类供水价格:地表水执行水价2018年为(焉耆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水价)x67%=(0.1599+0.0141)x67%-0.1166元/立方米,2019年为(焉耆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水价)x80%=(0.1599+0.0141)x80%=0.1392元/立方米,2020年为(焉耆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价)x100%=(0.1599+0.0141)x100%=0.174元/立方米;地下水执行水价2020为0.075元/立方米(按照两水同价原则,根据灌满定额核算)B1类农业供水价格地表水执行水价为(焉耆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水价)x(1+6.5%+3%)+资源水价+地表水资源费=(0.1599+00141)x(1+6.5%+3%)+0.5+0.16=0.8505元/立方米;地下水执行水价为(焉耆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水价)x(1+6.5%+3%)资源水价+地下水资源费=(0.1599+0.0141)x(1+6.5%+3%)+0.5+0.4=1.0905元/立方米。(B1类农业供水在计划水量内的给予供水,没有计划水量的不予供水)
B2类工业供水价格:地表水执行水价为(焉耆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水价)x(1+6.5%+3%)+资源水价+地表水资源费=(0.1599+0.0141)x(1+6.5%+3%)+0.5+0.5-1.1905元/立方米;地下水执行水价为(焉耆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水价)x(1+6.5%+3%)+资源水价+地下水资源费=(0.1599+0.0141)x(1+6.5%+3%)+0.5+1=1.6905元/立方米。
B3类特种高耗水行业供水价格:洗车、矿泉水、纯净水、酒类、饮料等行业自备水源地表水执行水价为(焉耆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水价)x(1+6.5%+3%)-资源水价+地表水资源费=(0.1599+0.0141)x(1+6.5%+3 +0.5+2=2.6905元/立方米,地下水执行水价为(焉耆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水价)x(1+6.5%+3%)+资源水价+地下水资源费=(0.1599+0.0141)x(1+6.5%+3%+0.5+4=4.6905元/立方米;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等行业地表水执行水价为(焉耆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水价)x(1+6.5%+3%)+资源水价+地表水资源费=(0.1599+0.0141)x(1+6.5+30)+05+4=4.6905元/立方米地下水执行水价为(焉耆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水价)x(1+6.5%+3%)+资源水价+地下水资源费=(0.1599+0.0141)x(1+6.5%+3%)+0.5+8=8.6905元/立方米。
B4类石油天然气行业供水价格:地表水执行水价为(焉耆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水价)x(1+6.5%+3%)+资源水价+地表水资源费=(0.1599+0.0141)x(1+6.5%+3%)+0.5+1.8=2.4905元/立方米;地下水执行水价为(焉耆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水价)x(1+6.5%+3%)+资源水价+地下水资源费=(0.1599+0.0141)x(1+6.50%+3%)+0.5+3.6=4.2905元/立方米。水资源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执行。全县实行地表水、地下水供水两水统管、统配的管理办法,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县供电公司配合县水利局做好“井电双控管理”工作;30年承包土地使用的机井电费、维护费、管理费等由农户承担,水费按0.0557元/立方米标准征收,到2020年实现两水同价。农业用水对于使用再生水、上排下灌混合水、微咸水、矿井水等,按A类水价计收水费。农民用水者协会机井管理人员灌溉管理费用由各乡镇场、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用水户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制定。
七、计收管理
水费实行先缴费后放水制度。即:水管部门按各用水单位限额供水指标申请用水计划预收水费,年底按实际用水量结算水费,不得拖欠,否则水管部门不予供水,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各用水单位自行承担。水管部门在计收水费时,必须出具自治区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专用发票。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生态林和残疾人不予减免水费。
八、使用和管理
(一)水费使用
1.各级水利工程(含附属工程)的维修费、运行管理费和动力燃料等生产费用;
2.按规定提取的修理费、补助费、公务费等;
3.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人员工资、补助工资、公务费;
4.水利工程管理中的科研费、技术推广费、职工培训费、宣传费、奖励基金等;
5.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所需的设备购置及管理设备配套等费用;
6.末级水价水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供水管理和维修养护,其中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的支出应不少于60%,(水利局建议:40%用于末级渠系人员供水管理费用,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二)水费管理。水费是供水经营单位的经营性收入,县、乡镇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能在水价中附加任何与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再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相关规定
(一)供水价格确定后,与运行维护成本差额部分由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二)加强计量水价价格公示。要充分利用公示栏等向用水户公示用水量及水价情况,增加农业水价征收的透明度,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三)接受财政、发改、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焉耆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