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
2、《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
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泉改革和水市场监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政发〔2017〕30号)
4、《关于印发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18〕42号)
5、《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水厅〔2019〕177号)
6、《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62号)
7、《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水厅〔2021〕18号)
8、《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29号)
二、目的
落实自治区、自治州政府关于农业节水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实现灌区农业供水计量收费,推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建立健全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制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总体达到成本水平,末级渠系运行维护费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
三、名词解释
A类用水:是指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经批准农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和计划内粮食基地农业用水。
B类用水:是指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经批准农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和计划内粮食基地农业用水以外的农业用水、工业用水以及特种高耗水行业用水。
终端水价:就是消费者要承担的用水价格。终端水价由国有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和末级渠系维护费组成。
“两项经费”:系财政拨入在编人员、退休人员工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焉耆县发改委
2021年12月22日
政策文件链接:焉耆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区域实施终端水价制度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