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
发布时间:2015-08-24 09:42:49.0 发布单位(或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最后更新:
办理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 455 号。
申报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申报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2、安全生产承诺书;3、风险抵押金存储;4、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平面示意图或实测图);5、工伤保险或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纳票据的复印件;6、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7、购销合同8、供货方资质、
9、运输协议、
10、运输方资质以及有效证件
11、相应资产证明
12、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3、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14、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受理程序:
烟花爆竹零售(临时)许可证流程图
承办科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室
联系电话:6022711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办理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