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经营场所、食品包装标注“清真”字样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5-08-24 09:32:35.0 发布单位(或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最后更新:
办理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领清真标志牌。
申报条件: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加工、保管、采购、销售等主要岗位的操作人员中应当有食用清真食品饮食习惯民族的人员;(二)有专用的加工、储运、销售清真食品的设备、设施。
提交申报材料:
1、填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表》,提交书面申请及个人身份证明;2、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主要岗位操作人员基本情况和专用清真食品设备、设施的配套情况。
受理程序:
申请人填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表》→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及个人身份证明、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主要岗位操作人员基本情况、专用清真食品设备、设施的配套情况→申请人将以上材料提交县民宗委民族事务股→县民宗委办公会议审核→审核通过的发放清真标志牌和登记证,审核未通过告知原因。
承办科室: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股
联系电话:6022394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办理
办理时限: 20天(法定时限),承诺时限:6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