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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汗采开乡人民政府机构职能

发布日期:2023-11-16 12:47 来源:焉耆县查汗采开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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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焉耆县查汗采开乡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新疆焉耆县查汗采开乡政府路

办公时间:夏季 10:00-14:0016:00-20:00(工作日),冬季 10:00-14:0015:30-19: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6-6302634  传真:0996-6302634

负责人:艾合买提·巴拉提  

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贯彻落实方案》的而知》新党厅字[2019]67、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明确只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党编办[2019]3)、《焉者县委办公室 焉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焉上回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焉党办发[2019]5)和《焉者县委办公室 焉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发焉者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焉党办发[2020]33),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焉者县查汗采开乡党委领导本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乡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党员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党员管理、发展工作,改善党员队伍结构。提高党员素顺;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现党的组织们工作全覆盖;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党从众识形态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坚持党管武装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协调各方力量,对乡人民武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二)统筹区城发展。制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民主政治,加照基层效积一设,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和村委会工作,推进乡村振兴规范;规范经济管理,组织指导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加强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完善产业支持保护体系。推进产业现代化,为辖区内企业做好服务工作,优化投资环境、人才服务、创业创新,积极维护经济秩序,落实放管服改革各项举措,着力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增加大村(居)民收入,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三)组织公共服务。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服务,发展科教文卫事业,组织实施与村(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事项,着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制订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加强公共股务体系建设。

(四)实施公关管理。推进政务、村务公开,抓好卫生健康健康、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负责辖区内城管理、控违折违、征地拆迁等综合性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统计工作。

(五)维护公共安全。承担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平安建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脱贫攻坚等有关工作,强化法制宣传教育、畅通诉求渠道、调解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处理群众性突发事件,做好社会安置帮教、村委会矫正和特殊群体帮教帮扶,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抢险救灾,及时上报外覆重大社情、痉情、险情等,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底担民兵预备役、征兵、退役军人服务、拥军优属工作。

(六)监督执法管理。对辖区内各类单位、社会组织、村民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为乡发展服务。

(七)动员社会参与。动员辖区内各类单位、社会组织、村民等社全力量参与社会治理,为乡发展服务。

(八)保障村民自治。指导村民委员会建设、健全村民自治平台,组织驻乡单位和村民参与村建设、管理。

(九)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教有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好跟驻单位工作人员

(十)依法依规承担下故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行政执法事项

(十一)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人民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威予的职权。

(十二)完成焉耆县党委、焉耆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第三条  焉耆县查汗采开乡人民武装部、人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工妇等群团组织按相关法律、章程设置,在乡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县监察委员会向乡派出监察办公室,与乡纪委合署办公按照职能归口设置党政办公室、党建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和综合执法办公室等 5个综合性办公室。

党政办公室,负责文秘、栏索、保密,翻译、综合利词、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制定乡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落实,长贵乡机关效能建设及绩效考核,负责机关、派驻机构事业机构的协调和综合服务工作。负责党务、组织、纪检宣传老干部工作规划管理、协调监督工作

负责人:李杰  联系电话:0996-6302634

(二)党建办公室。负责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人大、团委、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负责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负责访惠聚驻村工作、升国旗、农牧民夜校、村考核。

负责人:李杰  联系电话:0996-6302634

(三)经济发展办公室。主要负责农业、林业畜牧、草原、财政、土地交通、科技、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村镇建设、扶贫开发,一、二、三产业的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拟订经济发展、产业机构调整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和乡振兴工作总体部署和目标任务。

负责人:那木吉勒  联系电话:0996-6302634

(四)社会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政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统战、民族宗教、信访、司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体育广播电视、旅游、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退役军人、残疾人事业的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拟订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做好乡人武部工作。

负责人:郭玉芳  联系电话:0996-6302634

(五)综合执法办公室。主要负责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拟订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一的运行管理制度,包括日常工作制度、包片负责制度、巡查上报制度执法处置制度、执行协调制度等;负责联系协调县政府相关行部门派驻执法人员以及乡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人:艾来提·买买提  联系电话:0996-6302634

第四条  焉耆县查汗采开乡综合设置6个事业单位。

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股级事业编制17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17,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主要负责农业、林业畜牧、草原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协助政府制定农业、林业、畜牧业等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文体广电旅游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股级,核定事编制2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2,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主要负责文化、宣传、科技、体育、广播电视、旅游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协助乡政府制定文化、宣传、科技、体育、广播电视、旅游等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机构规格相当股级,核定事业编制4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4,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主要负责民政、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医保、医疗救助、退役军人、残疾人事业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协助乡政府制定民政、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退役军人、残疾人事业等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财政所机构规格相当股级,核定事业编制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3,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主要负责农村经济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为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工作负责乡政府财政预算决算的编制、办理各项收支结算和对帐、报账工作履行统计职责。

村镇规划建设发展中心生态环境工作站。机构规格相当股级,核定事业编制1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1,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主要负责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交通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协助乡政府制定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交通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乡政府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总体部署和目标任务。

综治中心网格化和群众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股级,核定事业编制5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5,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建设、平安创建、网格化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民武装等方面的服务工作负责群众信访、矛盾纠纷调解、安置帮教、村委会矫正、普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工作负责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基层网格员队伍等;协助乡政府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建设、平安创建,网格化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焉耆县查汗采开乡查汗采开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机构规格相当股级,核定事业编制4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4,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依规相对集中行使乡村集管理、住房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执头信息报送配合县级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业执法,负责日常巡查、综合检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六条焉耆县查汗采开乡核定机关行政编制26名,乡党委委员职数按照中央、自治区关于领导班子换届有关文件批复予以核定。

焉耆县查汗采开乡核定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第七条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站和卫生院合署办公,核定事业编制1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主要承担全乡人口计划生育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统计和督促,建立健全各类工作台账,指导村级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承办乡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焉耆回族自治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焉耆回族自治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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