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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回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发布日期:2020-05-14 18:17 来源:县政回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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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焉耆回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焉耆回族自治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焉耆回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零售点布局实行按需设置,但本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四)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五)生产、销售、存储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八)中小学校内及出入口100米范围内;

(九)同一经营地址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十一)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十二)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烟草制品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不以经营烟酒、饮料、休闲食品、方便食品及日常生活用品为主的店铺,不予设置零售点。(如以经营通信收费、车辆销售及维修、美容美发、房屋中介、干洗、打字复印、广告制作、建筑装潢、建材、农用物资、机电配件、五金配件、通信器材、电器、礼品回收、服装鞋帽、化妆品、洗涤用品、书报刊、彩票、劳保用品、文体用品、成人用品、丧葬用品、废品回收、药品及医疗器械、水产酱杂调味品、花卉、金银珠宝等为主的店铺。)

第八条商用楼宇内实际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九条实际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酒店、饭店、宾馆等娱乐服务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建筑物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农家乐、风情园等娱乐服务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条 村民小组(连队)、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等农村聚居区的零售点设置标准为:300人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300人为基数,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乡镇政府、团场团部所在地除外)。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属于贫困户、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可以适当放宽办证条件。

除村民小组(连队)、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等农村聚居区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以外的农村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一条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含其临街门面),门面数量为350个以下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以350个门面为基数,每增加150个门面,可增设1个零售点。

第十二条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按照小区户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2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200户为基数,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所设置零售点应在商业配套设施内。

第十三条特殊区域按照以下标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旅游景点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厅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

(四)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

第十四条本规划中所称的“以内”、“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规划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6月1日起实施的《焉耆回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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