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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评估信息

发布日期:2022-04-19 12:16 来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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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研究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时强调,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坚决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简称《指导意见》),就实施《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37276-2018),推动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作出部署。《指导意见》提出坚持依据国标、分级实施,自原申请,公开透明。综合施策、统筹推进的原则,到2022年,基本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有新提升,公众对养老服务的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指导意见》要求,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确定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或者面向社会公开选定第三方评定组织,合理设定各级评定组织职责权限。地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接受本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省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完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细化具体标准和评定方法,设定首次评定等级限制和晋级限要求,明确各评定环节的具体工作时限,全面推进全流程公开。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强化程序和实体监督,做到可回溯管理,推动形成民政部门行业监管、评定组织内部约束、社会广泛监督的监管格局,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指导意见》提出,地方已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的,要做好与国家标准及全国等级评定体系的衔接,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适当调整,已经评定的三级及以下养老机构,可与国家标准的三级及以下养老机构进行转换或平移;四级及以上养老机构,有效期满后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重新评定。尚未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地区,一律采用国家标准进行评定。

为指导各地民政部门更好落实《指导意见》,实施好《养老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发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供地方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时参考使用。《(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作为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实操性评价工具,分为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和服务四个部分,对照《养老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要求,进一步细化量化养老服务标准,提出了易操作、可评价的工作规范。等级评定总分为1000 分,其中环境 120分,设施设备130分,运营管理150分,服务6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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