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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焉耆县建筑用砂11号矿采矿权拍卖出让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27 13:28 来源:焉耆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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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新疆国源土地矿产资源交易中心及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受焉耆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以公开拍卖方式出让新疆焉耆县建筑用砂11号矿采矿权。

一、出让人及拍卖人

(一)出让人

名称:焉耆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解放西路1167号

(二)拍卖人

名称: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

场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458号

二、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新疆焉耆县建筑用砂11号矿采矿权

出让矿区范围拐点坐标(2000坐标系):

点号         X               Y

1, 4664563.451   29435510.508

2, 4664435.637   29435759.590

3,4663956.252  29435643.132

4, 4664113.191  29435301.876

出让矿种:建筑用砂

矿区面积:0.16平方千米

开采标高:+1140+1190米

推断资源量:83.17万立方米

出让年限:4.94年

拍卖出让起始价人民币:80.91万元

竞买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

增价幅度人民币:5000元

注:最终成交的采矿权范围拐点坐标、面积、资源量、开采标高等,以与出让人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确定的数据为准。

三、竞买人资格条件及相关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营利法人。

(二)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三)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惩戒对象”、“重点关注名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五)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竞买人需具备与勘查开采矿种相匹配的资金实力。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出让方式及拍卖的时间、地点

(一)出让方式:公开拍卖

(二)公告时间: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4月23日

(三)拍卖会时间:2024年4月24日1700(北京时间,下同)

(四)拍卖会地点:焉耆县自然资源局会议室

五、申请报名的时间及方式

(一)报名时间

2024年3月26日10:00至2024年4月23日18:30止。

(二)报名方式及地点

报名方式:为优化营商环境,可线上、线下报名。

报名地点:乌鲁木齐市阜新街1号2号楼3楼。

(三)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竞买登记表(原件加盖公章)。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未办理五证合一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3.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4.采矿权竞买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

5.无不良行为记录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办理(加盖公章)。

竞买申请人在报名期限内持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办理竞买申请手续。

(四)资格确认

1.意向竞买人提交报名材料后,经拍卖人审核,符合竞买人资格条件要求的,出具《报名资格审核通知书》,意向竞买人可签订和获取出让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按《报名资格审核通知书》规定方式缴纳竞买保证金后,凭《竞买资格确认书》取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如有提供虚假材料和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将被取消竞买资格)

2.竞买人成为竞得人时,竞买保证金转为拍卖佣金及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有违约行为的则转为违约金),超出部分保证金在公示期结束,并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竞得人。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结束且手续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六、确定竞得人标准和方法

1.本次采矿权拍卖采用公开竞价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具体竞价规则详见出让文件。

2.拍卖成交后的竞得人,应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

3.结果公示:拍卖结果在相关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七、风险提示

1.矿产资源开采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采矿权的开采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2.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采矿权的出让人和竞得人应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3.竞得人在采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竞得人在进行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取水、水土保持和林草地征占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林地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实施,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林草地征占用、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5.本次采矿权出让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竞买人应自行到采矿权区域踏勘,费用自理。意向竞买人一经提交报名申请,即表示对出让采矿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及风险已经了解并自愿全部承担。

八、对拍卖采矿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拍卖过程中产生的异议,由拍卖人予以澄清。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九、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按照公告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竞得结果无效,并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执行《拍卖法》有关违约规定。且承担相当于竞买保证金的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当赔偿责任,出让方有权不再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

1.竞得人拒绝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及不能如期按规(约)定缴纳拍卖佣金的;

2.在拍卖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竞得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或者拒绝签订的,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出让收益的;

3.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的;

4.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其他事项

(一)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受让人在规(约)定时间内,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后,受让人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采矿权登记。

(二)本次出让公告相关信息同时在公告中相关网站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公告,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三)本次采矿权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出让文件。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拍卖人负责解释和通知。

(四)本次采矿权拍卖出让事宜可浏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http://www.mnr.gov.cn/

2.焉耆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xjyq.gov.cn/;

3.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新疆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xinjiang.gov.cn/xinjiangggzy/;

(五)咨询和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991-4846293 金先生

张先生           

监督电话:0996-6023352

焉耆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

新疆国源土地矿产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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