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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2-26 12:09 来源:焉耆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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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罚202402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焉耆县荣祥片石矿

身份证号/社会信用代码:926528267108014271                                   

住所/单位地址:新疆巴州焉耆县七个星镇夏尔其克村                                          

我局于202414日,对焉耆县荣祥片石矿越界开采花岗岩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3年,在焉耆县七个星镇夏尔其克村越界开采花岗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电子数据;2.当事人陈述;3.询问笔录;

4.现场勘验笔录;5.认定意见、鉴定意见;

我局已于202412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焉自然资罚告字〔202402和听证告知书焉自然资听告字202402。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矿产品价值)94752.88元,

3、处以违法所得10%的罚款,即(9475.288元,94752.88×10%=9475.288元)。

罚没款合计104228.17元(拾万零肆仟贰佰贰拾捌元壹角柒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焉耆县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尔布代、王沙昆

话:6023659

址:焉耆县解放西路1167号

          焉耆县自然资源局

2024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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