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自然资罚字〔2024〕02号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焉耆县荣祥片石矿
身份证号/社会信用代码: 926528267108014271
住所/单位地址: 新疆巴州焉耆县七个星镇夏尔其克村
我局于2024年1月4日,对焉耆县荣祥片石矿越界开采花岗岩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在焉耆县七个星镇夏尔其克村越界开采花岗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电子数据;2.当事人陈述;3.询问笔录;
4.现场勘验笔录;5.认定意见、鉴定意见;
我局已于2024年1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焉自然资罚告字〔2024〕02 号)和听证告知书(焉自然资听告字〔2024〕0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矿产品价值)94752.88元,
3、处以违法所得10%的罚款,即(9475.288元,94752.88×10%=9475.288元)。
罚没款合计104228.17元(拾万零肆仟贰佰贰拾捌元壹角柒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焉耆县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尔布代 、王沙昆
电 话:6023659
地 址:焉耆县解放西路1167号
焉耆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