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焉自然资罚〔2023〕42号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新疆巴州焉耆回族自治县五号渠乡阿伦渠村民委员会
身份证号/社会信用代码:54652826**********
住所/单位地址: 焉耆县五号渠乡阿伦渠村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新疆巴州焉耆回族自治县五号渠乡阿伦渠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15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焉耆县五号渠乡阿伦渠村集体耕地进行村民活动中心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电子数据;2.当事人陈述;3.询问笔录;
4.现场勘验笔录;5.认定意见、鉴定意见;
我局已于2023年8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焉自然资告字〔2023〕42号)和听证告知书(焉自然资听告字〔2023〕4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版)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新疆巴州焉耆回族自治县五号渠乡阿伦渠村民委员会(将非法占用的0.155亩(103.55平方米,集体耕地)土地在退还至焉耆县五号渠乡政府。
2.对新疆巴州焉耆回族自治县五号渠乡阿伦渠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0.155亩(103.55平方米,集体耕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103.55平方米×5元)罚款为517.75元(伍佰壹拾柒元柒角伍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 300201010902491112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茂林、王沙昆
电 话:0996-6023659
地 址:焉耆县解放西路1167号
焉耆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