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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县关于依法惩处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10-23 22: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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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县关于依法惩处违反疫情防控
法律法规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积极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发此通告对于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下列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条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工作人员劝导佩戴口罩的。

第二条  拒不扫码登记。进入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教育医疗机构、政务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矿山企业工地等各类单位村庄居民点、居民小区、商场超市、酒店宾馆、餐饮店、菜店、水果店、粮油店、理发店、服装店、五金店、棋牌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拒不配合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验且不听劝阻的。

第三条不配合开展核酸检测。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不参加统一组织核酸检测的,甚至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以及核酸检测出现异常结果人员拒不配合转运的。

第四条违法使用核酸检测证明、健康码和行程码。伪造、编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从而骗取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病毒传播危险的。

第五条核酸检测机构未尽责任。核酸检测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核酸检测结果的。

第六条扰乱封控管理秩序。疫情管控期间不按照足不出户规定擅自出入的,或不在规定区域内活动的;在管控规定时间和区域内,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或者试图外出且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的;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隐瞒自身健康状况。刻意隐瞒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腹泻等十大症状,未向所在村(社区)第一时间进行报告,外出造成病毒传播风险隐患的

第八条拒不配合隔离措施。不按照规定在居家隔离期间,随意流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的;集中隔离观察、治疗期间不遵守防疫管理规定,擅自离开房间,在大厅、楼道等公共区域活动的;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或隔离治疗的

第九条不配合流调摸排。故意隐瞒病情、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或者拒不配合流行病调查工作的。

第十条不按规定配合治疗。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拒绝或擅自脱离救治和管控的,造成传播新冠肺炎病毒传播风险的,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十一条违反规定组织或参加聚集性活动。单位、集体或个人违反疫情防控政策规定,组织或参加群体性活动,妨碍疫情防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违规擅自经营。餐馆、商店、影院、KTV网吧、棋牌室等场所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

第十 拒不配合消杀工作。拒不按规范开展疫情防控消杀工作,经监督指导仍不改正的。

第十 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科学佩戴口罩、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且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部门管理的

第十五条散布涉疫虚假信息。本人或指使他人故意捏造、散布虚假涉疫信息,起哄闹事、制造恐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第十  借疫情损害他人利益。哄抢涉疫情防控物资的;冒充防疫工作人员物资配送人员、社区志愿者等以及其他虚假身份,在村庄、小区、街道流动,造成病毒传播风险的;从事防疫工作人员物资配送人员、社区志愿者等落实全程闭环管理,引发疫情传播风险或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

第十七  违规销售药品和开展诊疗服务在疫情控期间,药店违规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药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的。

十八  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通过非正常渠道倒卖、倒购物资的。

十九  违规从事车辆营运。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渠道,以“拼车”“顺风车”为名,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等行为;在汽车(火车)站周边、高速公路及其他国道的出入口或沿线、服务区等重点路段或人员密集场所违法违规揽客、拉客、扰乱公共秩序的;客车辆经营者违法违规在高速公路甩客、下客的;来焉返焉的人和车辆擅自夹带他人入县卸客,隐瞒行程、假用他人信息的。

第二  公然侮辱、威胁、侵害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故意损坏防疫或医疗设施的。

二十一其他拒不执行政府及疫情防控工作部门的疫情防控决定、通告,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违反本通告,公安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将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惩处。对窝藏、包庇、帮助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焉耆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焉耆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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