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县城旧城改造开发建设优惠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建设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县城旧城开发改造步伐,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结合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一条 享受优惠的条件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2、必须严格按照焉耆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3、必须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照规划要求完善配套工程建设;
4、建设项目外观效果必须符合焉耆县地域特色;
5、自行完成拆迁安置和自行建设,项目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成片改造开发和拆迁比例(拆迁比例指所拆房屋总建筑面积与所获得的总用地面积之比)达到35%以上的住宅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大型商业建设项目;
6、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7、需经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条 收费优惠政策
1、土地出让金方面:
(1)项目建设规模在5万平米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可享受全额返还;
(2)项目建设规模在3-5万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可申请返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7O%;
(3)项目建设规模在2-3万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可申请返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50%;
(4)项目建设规模在1-2万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可申请返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30%;
2、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
(1)项目规模在5万平米以上的,可享受市政配套费、建筑垃圾清运费、道路占用挖掘审批费、地下管(道)线接(开)口费、土地勘界费、土地使用费、测绘费(以下简称以上费用)全免,工程质量监督费减半;
(2)项目建设规模在3-5万平方米的,可申请减免以上费用的7O%,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70%收取;
(3)项目建设规模在2-3万平方米的,可申请减免以上费用的50%,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80%收取;
(4)项目建设规模在1-2万平方米的,可申请减免以上费用的30%,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90%收取;
(5)1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享受优惠政策。
3、所有旧城改造开发项目,均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指 标,凡确定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面积部分,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购房者的优惠政策
外来人员(含农村、团场和外来务工等其它人员)在县城购买商品房或商铺的,可办理城市户口,只收取工本费(含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转为城市户口的,其子女可凭房屋产权证就近就读,免除学杂费、课本费。
第四条 办理行政审批的优惠
按照《焉耆县县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基本程序》规定,优先受理、优先立项,优先审批,优先办理,各审批机关必须做到首问负责、事先告知,安排专人作为项目联系人协助办理。
第五条 对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除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外,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所定事宜有关部门必须按政府相关会议纪要或批复执行。
第六条 凡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同时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同步完成其改造开发范围内的道路、环卫、消防、供水、排水、供暖、供气、绿化、硬化、亮化、美化、物业管理、社区用房、停车场、自行车棚、技防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以上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归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导致两年未能完成的建设项目,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延长开发期限。
第七条 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要主动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未达到相应建设期限、要求和标准的,将不予享受政策优惠,违反法律法规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