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规则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5日印
共印:汉文120份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服务、透明政府。
三、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按照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四、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自治县党委的领导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虚心听取自治县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委会的作用。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自治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和领导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全盘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政府日常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委员会主任、局长在县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县长负责。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自治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乡镇(场)长会议。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要做到分工协作,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县长汇报。涉及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九、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定期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或县长请示、汇报。需要向县委报告、县人大常委会通报的,由政府向县委报告、县人大常委会通报(紧急情况除外)。
十、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决定、规定和指示,认真完成自治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受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按人大议题,代表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