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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治州事业单位试行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意见
10-02-12 10:47:15来源: 作者:  次数:
 

为加快推动自治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打破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界限、破除干部身份终身制,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35号)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新党办〔2004〕14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聘用人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男性 45 周岁以下,女性 40 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6、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
7、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二)聘用到管理岗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乡镇可适当放宽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在管理岗位从事管理类工作满两年;
3、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设立了相应管理岗位并有空岗。
(三)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两年,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 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设立了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并有空岗。
二、聘用程序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单位聘用工作组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县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经主管部门同意、县市人事部门审核,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后,报州人事局审批;州直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后,报州人事局审批;
(五)聘用单位根据州人事局批复和公示结果,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首次聘用期限为3年,聘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六)人事部门对聘用合同进行认定。
三、聘用后有关待遇
(一)工勤身份人员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则上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最低级聘用。本意见下发前已经聘用到管理九级以上岗位、 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的,各县市、各单位需提交相关聘用(聘任)文件,报经州人事局审核批准后,可继续聘用。
(二)工勤身份人员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有关待遇按照自治区人事厅 《关于自治区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资兑现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发〔2008〕107 号)执行。
(三) 工勤人员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累计时间不满 10 年的,按工勤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四)工勤人员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被解除聘用合同,且不再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并已经达到
或超过国家规定的工勤岗位的退休年龄的, 在解除聘用合同的当月,按工勤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四、其他
(一)各县市、各单位对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伪造学历、任职资格、任职资历等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对现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超编、超职数的,不再聘用工勤人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
(三)本意见适用于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由州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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