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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动自治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打破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界限、破除干部身份终身制,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35号)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新党办〔2004〕14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聘用人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男性 45 周岁以下,女性 40 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6、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 7、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二)聘用到管理岗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乡镇可适当放宽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在管理岗位从事管理类工作满两年; 3、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设立了相应管理岗位并有空岗。 (三)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两年,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 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设立了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并有空岗。 二、聘用程序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单位聘用工作组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县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经主管部门同意、县市人事部门审核,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后,报州人事局审批;州直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后,报州人事局审批; (五)聘用单位根据州人事局批复和公示结果,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首次聘用期限为3年,聘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六)人事部门对聘用合同进行认定。 三、聘用后有关待遇 (一)工勤身份人员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则上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最低级聘用。本意见下发前已经聘用到管理九级以上岗位、 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的,各县市、各单位需提交相关聘用(聘任)文件,报经州人事局审核批准后,可继续聘用。 (二)工勤身份人员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有关待遇按照自治区人事厅 《关于自治区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资兑现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发〔2008〕107 号)执行。 (三) 工勤人员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累计时间不满 10 年的,按工勤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四)工勤人员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被解除聘用合同,且不再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并已经达到 或超过国家规定的工勤岗位的退休年龄的, 在解除聘用合同的当月,按工勤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四、其他 (一)各县市、各单位对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伪造学历、任职资格、任职资历等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对现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超编、超职数的,不再聘用工勤人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 (三)本意见适用于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由州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